民藏对于拍卖的误解,相当深。
仅从论坛后台留言中,就可见一斑:
民国之前的古董收藏,基本都是有钱的文人、贵族和皇家们在玩,普通老百姓与此基本无关,各忙各的,相安无事。
进入到上世纪80年代后,艺术品投资的概念逐渐兴起,捡漏、一夜暴富,一下刺激了大众的神经:原来,收藏比勤劳致富更带劲儿啊。
发展到今天,神州大地上,可供捡漏的文物已经不够用了。
同时,广大藏友们手里的东西,也急需变现啊。
但是,“可恨”的拍卖公司,就是不收我的货,着急、愤怒,然后诋毁、骂街......心路历程大致如此吧。当然,这只是广大藏友们中的一部分人,一小部分而已。
以下这篇文章,真的希望藏友们:花上10分钟宝贵时间,心平气和地读一下,少一些非理性和戾气......毕竟,收藏是一项文雅的事儿。
正文开始
拍卖是舶来品,在欧洲已经有了上千年的历史。商业拍卖进入中国只有一百多年,而专业艺术品拍卖在我国的历史仅仅25年。
虽然时间短,但我国有一部别国都没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它对于发展我国的拍卖事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会大众常有一种误解,认为《拍卖法》是由拍卖行业协会或是由拍卖公司设立的,这源自对我国立法工作的不了解。
1994年3月,《拍卖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组长由当时的国内贸易部何济海副部长担任,副组长为前内贸部王魁才总经济师,成员主要由内贸部政策体制法规司、行业管理司、市场建设司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起草工作小组设在政策体制法规司,具体负责起草、修改和协调等工作。起草人员还专门到英国和德国考察相关立法和拍卖市场,最终,《拍卖法》于1996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拍卖法》里有这样的规定,拍卖行不能拍卖自己的物品,只能接受他人的委托拍卖,再召集潜在买家前来竞价。
有人认为:拍卖行一手托两家,公平地对待买家卖家;社会上一些人认为,拍品送不进拍卖场,是因为拍卖行只重视买家而不重视卖家。
事实上,拍卖行更加重视卖家的利益。
因为,拍卖公司与卖家签署的是委托拍卖的代理合同,而与买家之间也许没签任何协议,仅仅是提供一种方便竞买的服务;拍卖行所挣的佣金与成交价成正比,利益与卖家利益成正相关。
而买家希望尽量买便宜些,这与拍卖行利益相反;由于拍品资源上的紧张,拍卖行接受委托时对重要拍品会在佣金上会给以打折,但一般不会对买家佣金(国外常称此为“酬金”)打折。
藏品送不进拍卖公司的原因很简单,不是拍卖行不缺货、不重视,而是送来的货不行,要么品质不行,要么不值得拍卖,要么东西不错但底价过高。
判定一件文物艺术品的真伪,一般只能依靠鉴定者的眼睛进行辨别,并与记忆中的真品标准件进行比较而得出结论,因而鉴定常常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经验主义。
文物艺术品的真假区分往往都是相对的,因为谁也没在现场见到画家在画,工匠在做,绝对真的证据常常很难找到。
所谓真假判断,实际上就是一个接近真品的百分比,说某件作品为真,是指其真实率或许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的拍卖行都奉行一条成文或不成文的惯例:对艺术品古董可以不保证其真伪和品质,由买家们凭各自的眼光以质出价,价高者也许代表了真实性更高,品质更好。
社会上对此议论纷纷,认为拍卖行应该要保真。这实际上是没弄明白文物艺术品的特性,也没搞清艺术品真伪鉴定的难度和相对性。
拍卖行不是拍卖品的主人,而各种文物艺术品的品质参差不齐、千变万化,拍卖行无法真正了解他们的内在质量。
拍卖行如果做出保真承诺,就是对相对保真的东西做出绝对承诺,这是不切实际的。即便最终问题到了法庭上,仍然面临真假无法绝对判断的问题。
我国《拍卖法》依据国际上的法律、惯例与古玩旧货的特点,在其第61条里规定了当拍卖企业无法确认拍品真伪及瑕疵时,可以声明不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这样的“不保真”声明是合理的,准确反映出文物艺术品和拍卖经营的特点。因为没有绝对的真,也就不可能在法律层面上有绝对的担保,否则,要求保证文物艺术品绝对的真,拍卖行也就都不要办了。
当然,由于《拍卖法》在61条上规定的不够细致,也会让某些拍卖行钻了空子,不去认真选择拍品而造成大量假货充斥拍卖场。
由于拍卖品的文化艺术属性,美丽的光环罩在拍卖行身上,拍卖行的人都显得很有文化品味。
笔者常听到一些藏家抱怨,某些拍卖企业员工身上的商业味儿太足,过于势利。比如,征集拍品时讨好卖家,到拍卖会前又围着买家转;今年谁送拍谁就是“大爷”,明年没送就不受重视。
笔者以为,拍卖业与通常的贸易营销行业不太一样,它没有固定长线的产品,春秋两季拍卖可能都要从不同的卖家去拿货,让不同的买家来竞买,因此很难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春拍找你,秋拍找他,“一把一利索”。
尤其在内地拍卖行间激烈竞争的局面下,谁有货拍卖行就拉拢谁,谁可能买拍卖行就围着谁转;而客户也类似,哪儿拍得好就送货到哪儿,哪里有好东西就去哪里买;互相的忠诚度都比较低。这种短期关系营销模式往往造成拍卖行在客户维护上出现漏洞。
近来的官方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5月15日,中国大陆所有2017年成交的拍品中完成结算的拍品总额仅为总成交额的49%,降至历年来最低,尤其在高价位拍品上的结算率更低。
许多人认为,这是经济情况不佳和买家诚信度不好形成的违约不付款。实际上,这种结算率低主要有三种情况:
其一为延迟付款,对于一些高价位拍品,拍卖行常允许买家可以不按照规定的付款期支付,延长的时间超出了结算统计报表日期,因此没能及时反映在结算率上;
其二,违约不付,比如买贵了,后续资金“掉了链子”等都有可能让人悔约;
第三,某些拍卖行对一些高价位拍品采取的“假拍”行为,使得结算永远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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