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均规定了征收部门的调查程序。而在现实征收过程中,广大被征收人对于房屋现状调查程序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如房屋价值评估程序。但事实上,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作为价值评估的前置程序,对最后的补偿结果具有重要影响。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在此程序中应该注意哪些要点来维护自身利益呢?
一、认清调查实施主体
房屋征收部门是实施房屋调查登记的法定主体,在实际调查中,既有可能是房屋征收部门(如住建部门或者征收办),也有可能是受其委托的行政单位如街道办实施。
而与该地块有利害关系的开发商与建筑商,则无权代替行政机关独自实施房屋调查行为。各位被征收人在调查人员上门时应对于其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
二、明确房屋调查对象
(1)房屋权属
明确房屋产权归属是调查程序的基础,被拆迁人可通过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证件证明自身对于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2)用途
明确房屋用途的重点是判断房屋是否为商用房屋。房屋用途界定将直接影响后续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的估价方式。经营性用房才支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建筑面积
对建筑面积的调查测量是本程序的重中之重。一般情况下,对建筑面积的调查认定需要进行入户测绘,测量并公告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而非直接以房屋证载面积作为房屋建筑面积调查结果。
但在实际情况中,许多被征收人出于抵触心理,会拒绝配合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调查。这种做法往往是不明智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各地的实施细则与规定均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房屋情况。出于抵触心理拒绝征收部门上门进行评估,不仅不能如愿拖延房屋征收程序的推进,反而可能会损害被征收人自身权益。
在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证载面积时,如果被征收人一味拒绝、排斥相关人员上门评估,征收部门会直接将证载面积作为房屋建筑面积,由此可能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权益受损。
如《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登记。”
三、对调查结果有异议时应及时提出
由于大量房屋存在证载登记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的情况,因此征收部门的调查结果经常与实际建筑面积有不小的出入,会影响到后续房产价值的评估。而此时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及时向征收部门提出异议。
如《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均规定了被征收人有权对调查登记结果提出异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首先,在调查结束需要被征收人签字时,被征收人可在签字确认单上直接写明对房屋测绘面积存在异议;
其次,在房屋征收部门对于房屋调查结果进行依法公示后,被征收人也可用书面形式提出对结果的异议,要求其调查核实后依法修正。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房屋调查登记程序作为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应该秉持着谨慎、积极、守法的态度看待和应对调查程序,既不能消极回避不予配合,也不能提供虚假材料试图骗取补偿利益。当征收部门未履行调查职责或者调查严重违法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必要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往往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邵一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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