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2月13日,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王女士报案称,自己家院子鱼池里养殖的10余条锦鲤被盗。王女士称,这批锦鲤是从朋友处购进的,损失价值5万余元。
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通过调阅监控,民警发现当日清晨5时许,一名男子进入王女士家院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一番甄别,民警将目标锁定在一名叫王某的年已八旬的男子抓获,同时在王某家阳台上查获了已经被晒成鱼干的锦鲤。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过王女士家时看到鱼池里养的景观鱼,动起了“顺手牵羊”的心思。本以为只是几条鱼,不值多少钱,不想景观鱼竟价值5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看到这个案子,不禁想起多年前发生在北京的“天价葡萄案”,几个进城务工人员外出溜达时,发现一处院子里有几棵葡萄,已经成熟的诱人葡萄,几个人没能经得起诱惑,将几棵葡萄全部摘光,专家上班时,看到此景,顿足捶胸,原来,这几棵葡萄是中科院专家花了十年培育的葡萄新品种,今年就有出成果,结果全部被几个务工人员偷光,十年的心血付之东流。今天要讨论的这起案件,与“天价葡萄案”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仍有不同,主要不同在于对盗窃数额的认识上。
“天价葡萄案”最终法院判决务工人员无罪,本案中,老人偷走锦鲤的行为有罪还是无罪呢?
“天价葡萄案”与“锦鲤案”在违法性(客观)层面上,务工人员和老人均盗窃他人数额特别巨大或数额巨大的财物,从盗窃数额上来说,一个是天价,一个是五万元,因此,两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法益,且已达到可罚的程度,其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从责任层面来说,要构成盗窃罪,除了行为人具有客观违法性外,还要求行为人对客观违法行为具有主观的故意,过失不构成盗窃,因此,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盗窃的故意。具体来说,盗窃的故意是对违法(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行为人认识到所有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即具有盗窃的故意,构成要件的主观规机能就是指的这个意思。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其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且与本案有关,在此只讨论这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构成盗窃罪的故意,除了要对行为及其结果、对象有认识外,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盗窃财物的价值大小,因此,数额是盗窃故意必须认识到的内容。
“天价葡萄案”中,几个务工人员所盗窃的葡萄,如果按市场价计算,根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根据务工人员盗窃的葡萄来看,远远达不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要求,即务工人员对所盗窃的财物系数额较大的财物没有认识,因此,务工人员虽然客观上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犯罪盗窃罪的故意,无责任则无犯罪,过失盗窃不构成盗窃罪,因此,本案中,务工人员无罪。
“锦鲤案”中,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十条锦鲤的价值可能不会很大,正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所说,经过王女士家时看到鱼池里养的景观鱼,动起了“顺手牵羊”的心思。本以为只是几条鱼,不值多少钱,不想景观鱼竟价值5万余元。虽然王某没有认识到这些鱼的价值为5万元,即数额巨大的标准,但是,王某对数额较大应该有所认识。而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在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别,而盗窃罪的故意又要求王某对自己所盗窃物品的价值有所认识,因此,对于王某应按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退一步讲,即使认为王某对十条锦鲤连数额较大都认识不到,至少王某具有入户盗窃的情节,因此,本案中,无论从盗窃罪的数额,还是王某的入户盗窃情节,均构成盗窃罪,应对其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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