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王某因酒后对执行公务的辅警进行殴打,被秦皇岛市昌黎县公安局以涉嫌袭警罪刑事拘留。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后,昌黎县首例涉嫌袭警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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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
拳打脚踢殴打辅警
3月1日13时许,昌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按照县局指挥中心110指令,到某小区一家拉面馆处置一起群众求助警情。期间,昌黎镇二街男子王某在醉酒后抢夺正在执行公务辅警的执法记录仪,并采用手抠、脚踹的方式殴打两名辅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晚21时,王某因涉嫌袭警罪被昌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单独入刑,并针对部分严重、恶劣情节提升量刑档次,凸显了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行为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
袭警罪正式成立
3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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