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田甜
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老师的职责不仅在于传授学生知识与技能,更要教会学生传承优良的传统作风及可贵的品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近日被爆出的一则老师训学生的音频却在各大平台迅速刷屏,这位老师的言辞之犀利、内容之不堪让人望尘莫及,我们先来感受一下:
“以往送到我班里的学生,家长都是当官的,要不就是家里条件特别好的,你妈一个月挣多少钱呢,别怪我瞧不起你,我告诉你,XXX的妈妈一年挣的钱比你妈50年挣的都多,你们素质是一样的么,你们能一样么?”
虽然没有看到这位老师的“尊容”,但一位嚣张跋扈的老师形象以及一位在角落里瑟瑟发抖的学生面孔,已经赫然展现在脑海中,暂且不论这位学生犯了什么错误,这样的言论出自于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老师的嘴里,着实让人大跌眼镜。
那好,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位老师的所作为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都对那些品德不良、侮辱学生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制,有这种行为的老师会负相应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
如果老师的行为达到了刑法上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新闻中这位老师的言论太让人气愤了,无处不存在着对学生的歧视,学生家庭条件的好与坏,不能成为决定老师对学生态度的素材与依据,作为言传身教的老师,应该对每位学生一视同仁,平等看待。案例中这位老师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并未以暴力的方式去公然的贬损学生的人格,还达不到刑法上关于侮辱罪的认定标准。虽然暂且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是确定无疑。
据悉,目前这位老师已经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同时被撤销教师资格,调离岗位。这样的处理决定,确实大快人心。但在整个教师队伍中,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某学校的老师在学生交流群里,大骂学生“你们这些垃圾、白痴,又如陕西某地一老师花式辱骂学生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不禁让我们思考,是不是更应该着重保护这些祖国的花朵,让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
我国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诸多方面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的共同努力,让未成年人的身心茁壮成长。特别是作为学生引路灯的老师,更应该独善其身,真正做到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一个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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