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紫竹林
近日,《半月谈》刊发《规定“一刀切”,干部心里苦:遴选遴选,35岁是道坎?》一文,引起广大基层干部共鸣和网友热议。文中提到,年龄要求直接写入了许多地方开展遴选工作的“报名范围和条件”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有意愿的去不了,刚培养的留不住”,致使“35岁”成为基层干部遴选难以跨越的一道坎。
公开遴选干部,本是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以及加大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力度的重要举措之一。不过,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年龄条件的严格规定和“一刀切”限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有意愿的去不了,刚培养的留不住”“二次择优卡住优秀基层干部”等问题。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干部任用和选拔的公平性、科学性,是让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各地在干部遴选上,不同程度存在的对年龄“一刀切”限制,明显与此形成了内在冲突,也有违“选贤任能”的目的。
不可否认,年龄在一定程度上能作为一个人在身体机能、心理状态、整体素质上的评判依据,但年龄限制不应“一刀切”,要避免陷入“唯年龄论”。当然,放宽年龄并不意味着年龄越大能力越强、政治素养越高,选用过程中不应有所偏向,绝对放开和过于限制都是不可取的。要把好选人用人关,根据岗位要求,科学决策,以岗定龄、以岗用人,以综合能力选用干部,方能营造出遴选工作风清气正的环境,促进选人用人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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