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昆明讯 记者今天(3月3日)下午从昆明市医保局获悉,《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实施办法》旨在建立全市统一救助政策、筹资水平、基金管理、待遇标准、经办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缩小各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差距,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坚持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实施办法》的目标任务
建立全市统一救助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
(1)具有昆明户籍并参加昆明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3)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救助群体开始享受医疗救助,退出救助群体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内容
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兼顾门诊医疗救助,并以临时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
住院救助主要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以及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救助对象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昆明市规定的年度救助最高限额。
资助参保
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1.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
记者:李楠
编辑:何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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