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女子在车内与情人发生关系,行车记录仪录下整个过程,出事了。
行车记录仪的录像和凌乱的车内让男子确定妻子出轨,忍吗?
安徽合肥,徐某的妻子马某在徐某下班回家后便拿着车钥匙出门了,徐某有些意外但是也没有多想,第二天徐某用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内非常凌乱,于是徐某便查看了行车记录仪,徐某发展昨晚妻子马某竟然与一男子见面并且发生了关系。愤怒的徐某回家质问马某这个男人是谁,马某无奈告诉与其发生关系的男子是沈某。当天上午徐某便携带一把长刀押着妻子马某去找沈某,徐某和马某在瑶海区大通路某处见到了沈某,徐某上前就用刀乱砍沈某的腰、背等部位,沈某当场死亡。
1、徐某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如果在结果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那么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想法来判断。
如果徐某在捅刺沈某时就是想直接杀死沈某,那么徐某就涉嫌触犯故意杀人罪。如果徐某在捅刺沈某时仅仅存在伤害的意思,那么最终导致了沈某死亡,徐某的行为可能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况下沈某的死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会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在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那么徐某的想法怎么判断呢?一般根据徐某的行为方式和过程来判断,本案件中,徐某见了沈某后就刺向了沈某的腰部和背部等身体关键部位,一般来说成人对刺向这些要害部位可能造成的死亡等严重结果应该有预见性,可见他主观上具有追求对方死亡的故意,所以他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
2、沈某与马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徐某行凶的诱因,这种情节在给徐某定罪定罚时会被考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中有关于死刑案件适用的一些参考标准。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1.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2.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件中,徐某得知妻子马某与沈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情绪激动才去报复情夫沈某,沈某不道德的破坏其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也存在过错,沈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第2点的情形,法院会将这个情节考虑进去。
并且《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本身给故意杀人罪也规定了三种刑罚,法院并非只能选择判处死刑。
当然,毕竟徐某确实存在故意杀人行为,最终法官还要根据徐某的认罪态度,是否赔偿了沈某被家属,是否取得了沈某家属的谅解等原因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徐最后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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