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共七件,包括四起刑事案例、三起民事案例。其中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在一年三个月内,连续对15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中8名被害人是幼女,最终被最高法核准死刑。该案事实为,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本人或教唆同案被告人雷甲、陈乙、崔丙、宋丁(均已判刑)等未成年在校学生,以介绍男女朋友为幌子,或者直接采取暴力、胁迫、酒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带至酒店、KTV、王某乙驾驶的轿车上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
截至案发时间,王某乙共对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其中8人系幼女)实施强奸犯罪17次,其中12次既遂、3次未遂、2次中止,导致多名被害人因遭受强奸而被迫辍学或转学。对此,最高法重申对强奸未成年犯罪的零容忍立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相关规定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其中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或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或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或是存在二人以上轮奸的,或是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或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情形中的任意一项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的相关规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与心理上长期和严重影响,并且有研究表明,和其他女性相比,在儿童期和成年期遭受性暴力的妇女更易于试图或实施自杀。而强奸行为中的“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暴力,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具有强制性质的手段。
在该案件中,犯罪者为满足自身的变态畸形心理,对总计15名在校女生进行了强奸行为,并同时教唆了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协助强奸行为。该犯罪者十分满足关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特点,判处死刑合理合法。强奸未成年人的犯罪将对未成年人的人身造成伤害,并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个案件中犯罪者人神共愤、罄竹难书的恶行带给十五个女生的伤害,可能是她们心底一生的阴影,对她们的人生,对她们的性格都将造成无法估量、无法补偿的影响。这次恶行同样也改变了十五个家庭的轨迹,间接影响着更多人的人生。因此面对如这类奸淫多名幼女的恶行,死刑的适用合理合法,也必须严判、重判、零容忍,进一步彰显了法治的初心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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