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关乎人的“自由”与“财产”。这句话每个法律人都耳熟能详,但入眼入耳不一定入心,刑事诉讼程序中,“财产”被赋予的权重远低于“自由”。
发生刑事案件,家属往往只会追问人能不能取保出来,可能会判多久?对亲人“自由”状况的过分关切,使得涉刑财产风险问题基本没有进入刑事案件家属的视野中。
如果说家属对涉刑财产的不关切是形势所迫、力有不逮,那么侦查和公诉系统对涉刑财产的忽视可以说是一种“集体无意识”。
绝大多数的侦查和公诉人员都只侧重于如何把犯罪事实查清楚,只要人能定上了,就认为“圆满结案”了,至于涉案财产有哪些,权属是否清晰,追缴对象是否准确,责令退赔范围是否不当扩大,没有认真关注。我在办的某非吸案件,被告人的提成情况始终讲不清楚,公诉机关态度始终是,查清查不清都无所谓,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纠缠非法获利问题没有必要。(纠结获利问题的意义在于,其一,对获利的退赔情况本身就会影响量刑;其二,作为非吸行为人,对个人获利有退赔义务,牵涉到后续财产执行问题。在审计认定数额与其自报数额存在过分差距情况下,有必要理清。)
涉刑财产问题不重要,当真如此吗?
G女士的丈夫卷进一件非吸案件,几番折腾,还是判了。就在G女士刚刚调整心态,准备重建生活秩序的时候,一份执行裁定书又把她的生活拖入混乱。不仅与案件相关的财产被查封殆尽,连其与丈夫在供职非吸公司前的两套与案件毫无关联的房产(合法财产)也被一并查封,并拟拍卖。
G女士丈夫的刑事判决书洋洋洒洒五十多页,其中关于涉刑财产的只有一句话,在判决的最后一项:“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依法处理;继续追缴本案犯罪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赔。”
两个“分号”将这句话的含义明确为三层,其中第一层都是正确的废话;第二层乍看没有问题,但没有解决“向谁追缴”的问题,这是后续所有涉刑财产问题的发端;致命的是第三层,“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赔”,这短短九个字与模糊的第二层含义结合,成了执行其合法财产的“执行依据”。
G女士也以相关财产是合法财产为由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的说理明确、有力:其一,刑事案件判决中明确了“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赔”,即使相关财产是其合法财产,亦属于退赔财产范围;其二,如果认为是执行依据有问题,对不起,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的问题,可以去走审判监督。
实际情况是,G女士丈夫供职的公司被认定为非吸单位犯罪,丈夫又是从犯,且其个人资产与非吸资金无交叉。既然是单位犯罪,退赔的第一责任人当然是单位,其次是由于财务交叉而导致财产混同的自然人(多为主犯,且需要证据支持)。他丈夫被弄个连带退赔,着实有些冤枉。
G女士的丈夫刑都快服完出来了,然而这个案件对他们整个家庭命运轨迹的影响,恐怕才刚刚开始。不仅多年积蓄投入公司损失殆尽,连参与非法集资前挣下的两套房子也要被拍卖,一个幸福美满的中产家庭瞬间返贫。
自由刑所带来的痛苦会伴随时间流逝逐步消减,涉刑财产处置的影响则会随着时间流逝愈发强大,甚至把整个家庭压垮。
G女士一家的遭遇不是孤例,是千千万万雷同遭遇的剪影。
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深入进展,我们的刑事程序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准确性有了大幅提升,但涉刑财产处置,仿佛还是那个不被阳光穿透的阴暗角落。非法集资案件,电信诈骗案件,洗钱类案件,甚至帮信类案件,都是涉刑财产处置出错的重灾区。
人的命运,一方面是个人奋斗,更重要是历史的行程。我们有幸生在一个伟大而幸福的时代,但仍不得不悲哀的承认,作为渺小的个体,我们对历史行程的作用极其有限。
维权还得靠自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涉刑财产处置的漠视状况,很难有立竿见影的改观。家属和律师应该加强关注,主动交涉,“治未病”,把问题消灭在刑事诉讼阶段,不要留到执行时再去权利救济,太难了。
幸运的是,法院对涉刑财产问题的重视程度要高得多。如笔者开头提及的案件,法院暖心的表示“获利问题我们重视,一定会尽力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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