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生活方式的转变,外卖成为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不分白天黑夜,不管刮风下雨,经常可见外卖小哥穿梭在城市的街头巷尾。他们想用速度赢时间,但有时速度太快,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致人受伤,应由谁来担责?
案情
2019年11月,李某驾驶有某平台标志配送箱的电动自行车去送餐,途中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于是,王某将李某、配送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
辩解
在法院,各被告进行辩解。
李某认为,其系配送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送餐途中,应由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配送公司认为,其与外卖员为订单配送承揽关系,外卖员在送餐途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配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配送公司给外卖员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外卖员驾驶非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非本次事故的适格被告。保险公司与配送公司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
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外卖员接受配送公司的指令从事工作,且工资由配送公司发放,虽签有配送承揽协议,但与其从事劳动的性质不符,应认定外卖员与配送公司属雇用关系。由于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保险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其与配送公司系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在本案中进行主张。如双方有争议,可以另案进行主张。
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配送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的损失。
判决后,配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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