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作为管理村民事务的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一个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应当为全体村民的利益着想,为全体村民服务,然而现实中,村委会除代表村民的利益,同时也受着上级行政单位的管理和指导。村民利益将如何保护,弱势的村民将如何寻求救济?如果您恰好遇到了不公正待遇,别着急,下面我们通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教您,在此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务公开是指什么?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村务公开需要公开什么内容?
1、村财务公开
包括村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明细及收益情况;救济款发放、惠农补贴情况、建设费用、集资款明细、集体代付代缴费用;存款利息收入;义务工、以资代劳等一切财务来往。
2、村民自治事务公开
包括享受务工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投资项目及资产承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承包流转情况。
3、村政务公开
包括计划生育、征兵;土地补偿、救灾款物发放、大病救助、低保申报、宅基地审批以及国家投资项目、招商引资等。
救济、问责、赔偿问题
1.关于村务公开纠纷的救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当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时,村民的救济途径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有关单位未履行调查处理、告知答复等义务,构成履责行为不合法。
2.关于村务公开纠纷的问责问题。因村务公开纠纷,村民一并请求有关单位对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属于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属于行政权力内部运行的范畴,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关于村务公开纠纷的赔偿问题。即使履行责令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不合法,因该履责行为是根据村民的申请而产生,无论是否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其本身并不会对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失,故针对村务公开纠纷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举案说法
史西宁律师在代理浙江省温州市某区村民张先生征地拆迁案件中,经过史律师了解,该案一个重要的证据是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明细,但村民张先生告诉史律师,他本人到村委会找村委会主任要过多次,但村主任就是不给。张先生看起来很难的事,史律师自有办法。
首先,史律师指导张先生向村委会寄出村务公开申请书,经过两月村委会未做答复,这也是史律师预料之中的。其次,史律师又指导张先生向镇政府寄出责令村委会村务公开申请,但镇政府也置若罔闻。对于镇政府的不作为,再次,史律师帮助张先生将镇政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判令镇政府限期责令村委会做出村务公开,在面临败诉和法院的的双重压力下,还未等开庭,村委会就提供了张先生需要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明细。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