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假钞很多人都见过,而10元、20元面额的假币,你会留心吗?安徽男子李玉某正是利用人们这一心理,大量仿制20元假币,面额合计约8万余元,最终因触犯伪造货币罪,一审获刑5年。收取李玉某1000张假币作为车费的出租车司机杨水某也因持有假币罪获刑1年2个月,罚款3万元。
安徽淮南男子李玉某(化名),假释出狱后整天无所事事,家里给的钱财很快花光。在一次购物中李玉某发现老板对他使用10元假币支付的货款并不留意,随手放进钱柜里,遂产生了制造小额假币的念头。
2019年4月份以来,李玉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出租房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假币模板、彩色喷墨打印机等设备和原材料伪造货币,并成功仿制出20元模版的假币合计面额约8万元,最终因为触犯伪造货币罪,一审获刑5年。
除了李玉某获刑,另一男子杨水某(化名)在提供租车服务后,收取李玉某支付的1000余张假币作为车费,钱未花出便落网。杨水某以持有假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对李玉某的行为评价:
本案中,法院认为,李玉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货币罪,一审判刑5年。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本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
本案中,李玉某以非法制造假币用于自用和销售的目的,通过网上购买相关设备和方法,成功制造出20元面额假币,面额总计8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假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对杨水某的行为评价: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杨水某明知李玉某提供的1000余张20面额的货币为假币,依然收取李玉某的车费,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
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本案中,杨某持有面额为20元的假币1000张,面值为20000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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