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无疑会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程序才能实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出面与某公司签份《协议》就将农民的土地占用的情形并不鲜见,类似于“以租代征”的操作中农民将会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带大家一起案件,看看村委会是否有权将村民的地“征用”走。
【基本案情:百余亩承包地竟被一商贸公司“征用”?】
委托人是河南省xx市xx区xx村的30名村民。2009年10月16日,该村村委会与本地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将包括我方委托人承包地在内的129亩土地租赁甚至“征用”给该商贸公司。
后双方又在2010年10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征用承包地亩数修正为116.618亩,并上调了租金。
委托人认为该《协议》和《补充协议》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导致该村启动征收程序后,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众多村民未得到承包地上的任何补偿,丧失了合法的补偿利益。
【法律分析:没开村民会议?村委会、公司能“征用”土地吗?】
一方面,该村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村民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包括委托人承包地在内的村内部分土地租赁给商贸公司,甚至“征用”给该公司,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并且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所签订的两份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另一方面,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体不具备征收、征用土地的法定权利。
并且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应当办理严格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告商贸公司既无“征用”土地的主体资格,也未经过合法审批,在此情况下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据此,律师指导委托人以村委会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和《补充协议》涉恶意串通,侵害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由,向河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村委会将该村的部分土地租赁给被告商贸公司使用,被告并未提交出租涉案土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或者书面文件等证据,由此认定该协议是在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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