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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胡蔚
3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作出的调整正式生效。即日起,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社会各界对调低刑责年龄的呼吁终于落为现实。
调低刑责年龄,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变化的应时之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将未成年人保护摆在首位。过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怎样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而是以教育感化为主,突出的是保护原则。但在现实中,保护的初衷反而成了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尤其是一些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却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愤慨。调低刑责年龄,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保护与惩戒并行不悖,调低刑责年龄并不意味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保护未成年人也不代表就要向他们授予“免责金牌”。时代不同、社会进步,现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速度超出以往,眼界、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可同日而语,如果仍然坚持以“14周岁”为年龄杠杆,导致低龄化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戒,不及时进行纠偏,那么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成长是弊大于利的,甚至会起到姑息纵容的效果,让他们在罪恶的泥潭里越陷越深。通过给予应有的惩戒,倒逼未成年人罪犯正视问题、改过自新,才能让他们的人生有机会重回正轨。
严法亦是厚爱。调低刑责年龄,让犯罪手段残忍的“小恶魔”得到应有惩戒,是法治建设的与时俱进,同时也是在向社会释放“严”的信号,产生更强大的震慑效应。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严重恶性犯罪,不能再以年龄作为挡箭牌,对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都是警醒,是鲜活的法治教育,使未成年人在日常行事中不再心存侥幸,而是心存戒惧,也能督促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几率,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效。
当然,调低刑责年龄并不意味着刑罚的严厉适用,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罪错未成年人,仍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既要防止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风险,也要兼顾其健康成长与未来发展,在最大限度“治病救人”的同时,也要坚决将那些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小恶魔”绳之以法,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避免简单“一刀切”,不断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在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惩戒之间架起最公正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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