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一个已经过去的老词了。
留场在当时是一项激励政策,作为名词解释一下,是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刑满后(包括解教,当时还有劳教所)留队安置就业,其最大的作用是:
一是使当时的犯人刑满后免收失业,二是对维护社会治安其一定作用。其实质是,上个世纪的年代,对于犯人,社会还没有现在这样的接受度,可以说人人喊打是免不了的,出台这样的政策也是必然的。
对于留场,开端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一般情况下是有条件限制的:
一是自愿,
二是掌握有劳动改造生产所需要的生产技术;
三是一般是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以上的条件是在初期,其后几年里,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又有了新的条件,更侧重于保证社会的稳定:
一是是重要反革命,惯盗、惯窃、流氓等罪犯,改造期间不积极劳动,屡犯监规,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治安之可能者;
二是劳动改造期间表现一般者;
三是刑满届满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等。
到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四留四不留”政策,对留场又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到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留场的政策基本上就停止了,原则上不得再搞刑满留队就业。但对于一些少数确系生产技术骨干的,经过批准,可做临时安置。
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慢慢的留场就业政策就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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