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的方式,即卖淫过程中提供性服务的内容。性交方式是最普遍也是最传统的性服务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在当今社会也普遍得到了认可。对于性交之外的口交、肛交、手淫、鸡奸甚至“乳交”“波推”等行为,哪些可以是卖淫中性服务的内容,尚有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卖淫的方式除了性交之外不能包括任意的性行为,只能包括那些与性交行为具有相当性的行为,如口交、肛交等。[1]88也即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卖淫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将卖淫的方式理解为性交、口交和肛交较为可取。因为口交、肛交不仅同性之间卖淫可以进行,异性之间也可以进行,并且它们与性交有一个共同特点,都属于进入式性活动。
另一种观点认为,卖淫的方式不仅包括传统的性交方式,同时包括只要以身体直接接触的方式实施的口交、肛交、手淫、鸡奸、“乳交”“波推”,甚至还包括同性之间以发泄性欲而进行的“爱抚”等行为。
笔者认为,卖淫行为中所提供的性服务不应该局限于性交、口交、肛交等行为,应当包括所有能够满足性心理的并与性意识相关的直接身体接触的行为。因为性服务并不一定是提供性器官或者对性器官的服务,而是具有性意识、能够满足性心理的身体部位的接触行为。
所以,性服务的本质是唤起性意识而满足性心理,并不局限于双向或单向的性器官接触。即使在有身体部位的接触甚至对性器官的接触,若没有性意识下满足性心理的行为,也不能成为性服务行为,比如,医生对病人性器官的检查行为。但是,若病人为了免除疾病的治疗费用,同意医生用手对其生殖器或其他部位进行抚弄而满足他的性心理,这就是病人用性服务进行的交易,应当属于卖淫。之所以需要身体部位的直接接触,不仅是因为身体的直接接触更易于唤起性意识和满足性心理,主要是因为这符合卖淫提供的性服务是依附于卖淫者肉体的本质特性。故而上述第二种观点应当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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