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自2021年3月起,冒名顶替者罪必将严惩
自2021年3月1日起,涉嫌冒名顶替罪的行为将会被定罪处罚。“冒名顶替”,顾名思义是指冒用他人的名义、顶替他人获取本应属于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仅影响他人一时,绝大部分会影响他人的一生,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命运。
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如此修改,直接回应了2020年6月份山东冠县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若将前述事件拉回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本案的当事者就不会那么幸运了。
一、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
(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体。1.顶替者。顶替者本人直接受益。2.组织者和指使者。组织者和指使者既可以是专业的机构和个人,也可以是针对个案的“组局者”。3.“协助者”。此处的“协助者”与其他案件中的协助者不同,通常指负责相应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本罪中,如果没有“协助者”协助,则目的很难实现。
客体。本罪本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所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无论是顶替者、组织和指使者还是“协助者”都是直接的犯罪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顶替行为”,具体而言,第一是盗用、冒用了他人的身份。第二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种资格权益,比如军人就业安置待遇。若行为人实施了除此三种之外的行为,则不能够按照本罪处罚。
二、设立冒名顶替罪之必要性
盗窃他人财物都会入罪,何况盗窃可能影响他人一辈子的幸福的行为,上升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一点都不为过。单就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来看,山东冠县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不仅是个案,所以,必须需要予以禁止,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单列此罪的初衷。
类似事件侵害的不仅是社会公共秩序,直接冲击了社会人才流动和选拔的机制,更深层次的则是对社会道德体系的侵蚀。众所周知,虽然有些人一直对高考制度口伐笔诛,但是不能否认其为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度的本质。
想到冒名顶替事件,总是给人一种“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感受,若不予以制止,则会授民众以法律不公之嫌,所以本罪横空出世。
有人说,既然《刑法》已经规定了,那么之前的行为怎么处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之前的都将随风而逝不予追究,而之后的必将予以严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