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近日,安徽合肥一女子称花万元买苹果手机却收到一盒苹果酸奶事件引起不少网友的热议。2月16日刘女士在苹果官网花10099元购买了一台iPhone 12 Pro Max,18日打开后快递盒内只有一盒苹果味酸酸乳。刘女士称:取件时未发现快递包裹有明显的拆封痕迹。目前邮政EMS和苹果公司表示正在核查各个环节,其真实情况还未知。
目前,合肥警方对刘女士的报案以盗窃立案处理,相信警方的介入会让真相尽早浮出水面。本案牵连着购物方、平台方、快递方的利益和声誉,一旦查出盗窃手机的嫌疑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在线法律普及】
1、苹果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于目前新闻发布内容均为真实的情况,同时假设苹果公司发货没有问题且手机最后在快递柜被盗,那么刘女士可以要承担此次损失。
因为小编注意到了一段话(重点加粗):“2月18日刘女士接到配送员的电话称包裹抵达小区楼下,因自己还在上班不在家,刘女士提出当面签收,但快递员表示可以存在小区的快递柜中,刘女士便没有再坚持要当面签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货物“交付”的节点对于谁承担责任尤为关键。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苹果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刘女士在下订单并完成款项支付的情况下,双方的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并生效,作为卖方有义务向买方交付货物,目前货物丢失对于卖方也有难辞其咎的责任。
2、快递方及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多个快递员经手,其情况较为复杂。据刘女士所言:在取件时虽包裹外观上没有被拆封的痕迹,但她发现在包裹侧面有几处疑似被破坏的痕迹,快递盒内用来固定的透明条也有明显被拉扯的迹象。因此,嫌疑人很有可能是在投递、运输或者存放过程中被掉包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
也就是说,一部价值10099元的苹果,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完全构成盗窃罪立案的条件,因此嫌疑人将承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责任。
在此也提醒喜欢在网络平台购买贵重物品的人们,一定要当面验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关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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