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尹xx与被告四川字节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互动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因被告字节互动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到2020年1月17日的工资119821.6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因经营状况不佳,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2020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0月工资7610元,2020年2月20日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工资7640元,2020年3月20日支付拖欠的2019年12月工资7400.07元,2020年4月20日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工资4781.6元,2020年5月20日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直至2020年7月,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薪资和约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兑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2019年5月26日,字节互动公司与尹xx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尹xx从事前端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试用期3个月;劳动报酬按字节互动公司规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及标准执行,每月10日为工资支付日。
2020年1月17日,字节互动公司为甲方、尹xx为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营方式调整、组织架构重大调整等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20年1月17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承诺2020年1月17日向乙方支付拖欠的2019年10月工资7610元;
2020年2月20日向乙方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工资7640元;2020年3月20日向乙方支付拖欠的2019年12月工资7400.07元;2020年4月20日向乙方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工资,以实际出勤为准;2020年5月20日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协议签订后,字节互动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尹xx支付了2019年10月工资7610元,此后未再支付剩余约定款项。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案中,字节互动公司与尹xx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字节互动公司存在拖欠尹xx工资的行为,双方在自愿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确认字节互动公司欠付尹xx2019年10月至12月工资及应付经济补偿金金额。此后字节互动公司仅向尹xx支付了第一笔欠薪款7610元,未支付剩余款项。现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字节互动公司应当一次性向尹xx支付所有未付款项。故对尹xx要求字节互动公司支付2019年11月工资7640元、2019年12月工资7400.07及经济补偿金1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字节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xx支付2019年11月和2019年12月工资,合计15040.07元;
二、被告四川字节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xx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
三、驳回原告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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