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草长莺飞
大地开始变得多姿多彩起来
当万物复苏的时候
鱼儿们也进入了繁殖的季节
往年的3-6月,是传统的禁渔期,而为了更好的保护全市天然水域,自去年的9月1日起,成都市进入了史上最长的禁渔期(10年)。
在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拖网、围网、地笼网、罾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等行为。违反禁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仲敏中
处罚案例
淮口一饭店虚假广告揽客被罚
用养殖鱼冒充河鲜
2021年1月5日,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金堂县淮口镇一饭店户外广告中含有“特色河鲜点杀”,菜谱中含有“河鲜……”等内容,该饭店涉嫌经营、利用长江流域及金堂县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饭店为招揽顾客,增加吸引力,在户外广告宣称“特色河鲜点杀”,在菜谱中宣称“河鲜 水煮鱼(花鲢)45元/份 酸菜鱼(花鲢)45元/份……”。实际使用的花鲢系从淮口街道金汇综合市场购进的养殖鱼。
当事人利用“河鲜”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2021年1月21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是罚款2000元。当事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以“河鲜”为噱头作虚假宣传,一方面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同时也破坏了全社会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查处其虚假宣传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广告法律法规教育和“长江禁捕”政策宣传,督促违法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树立诚实守信意识,同时也有力地推进了“长江禁捕”工作的落实。
案例源自:中国食品报四川报道
小伙伴们
“长江禁捕”尤为重要
如果你发现有违反禁捕期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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