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人:张华东】
【法律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释义】
《民法典》本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无论是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或合伙致人损害,即构成“共同侵权”;因前述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均负有赔偿等法律责任。
【新旧法对比】
【理解与适用】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由1987年颁行的《民法通则》予以确立,后被2010年颁行的《侵权责任法》修正确定,现被《民法典》原文引用,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这一侵权责任原则。
共同侵权,即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是指二人以上以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损害,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等类型。其中,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实际造成他人的损害,是共同过错行为的另一种形式,但不能判明是共同行为中何人的行为引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合伙致人损害,是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
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它具有如下特征:(1)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整体责任;(2)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4)各行为人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对内负按份之债,侵权行为人可以相互追偿。
【实务问题】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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