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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3月15日9时许,普兰店村民黄某某,在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的自耕地里搂草期间,将抽完的烟头随手丢弃,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49410平方米(合4.9410公顷)。黄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2020年4月4日8时许,瓦房店市村民单某某在瓦房店市南山上坟时燃放礼炮引起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总面积6.1754公顷,地类为有林地,过火林木总株数717株。火灾发生时,单某某让他人代其报警,自己在现场扑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单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3、2019年4月5日上午9时许,邹某某到瓦房店市小蛤山上坟,因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5607公顷,其中林地面积3.4273公顷,林地内有林地面积2.6474公顷,无林地面积0.7799公顷。事后,邹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宋某等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等的谅解。被告人邹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4、2020年3月22日14时许,瓦房店市村民吕某某在瓦房店市东大山自家果园干活时吸烟,因未将丢弃在杂草中的烟头完全熄灭,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3.359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1.8421公顷。火灾发生时,吕某某自行报警并在现场扑救,案后自首。吕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5、2019年4月4日8时许,庄河市民张某某来到庄河市后山,在其外祖父的墓地祭祀时,因烧纸导致下杨屯后山发生森林火灾,火灾造成的树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13481.70元。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2019年4月4日9时许,唐某某在庄河市东山其岳父母的墓地祭祀时,因烧纸导致东山发生森林火灾,火灾造成的树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701.68元。唐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7、2019年3月11日15时许,庄河市的宋某某在自家田地里烧荒引发火灾,致附近的被害人张某经营的五个大棚及大棚内的农作物被烧毁,造成被害人张某被烧毁的大棚及棚内农作物价值总计人民币900832元。宋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8、2019年3月24日10时许,瓦房店市人范某某与其亲属来到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东山其母亲的坟地上坟。上坟期间,范某某燃放鞭炮时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共计5.356公顷(80.34亩)。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积极救火,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家属主动拨打火警119报案。范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9、2020年4月12日9时许,孙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某处的一个铁皮院子里,为了收拾院子、清理垃圾,将清理出来的杂草堆在铁皮围挡里,然后用自己做饭用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着,因现场刮风,火从围挡中窜出蔓延至临近的山上,将山上的林木点燃引发火灾,过火面积为73652平方米合计110亩,其中林地面积60797平方米合计91亩,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38700元。孙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0、2019年4月3日13时许,姜某某到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一自家耕地上刨玉米茬子时,因野外吸烟引起杂草起火,某某发现后立即扑火,因风大未扑灭火势向四周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现场过火林地面积为67365平方米,其中有林地面积为55462平方米,疏林地面积为11903平方米。案发后姜某某自首,赔偿财产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姜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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