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会落实情况
(一)全力推进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专班,召开全省视频推进会,指导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进落实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同步完成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一目录、两清单”的编制工作。在浙东、浙北、浙西、浙南区域设立4 个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单位,加强区域性专业执法技术支撑力量。
(二)完成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监管事项目录。制定《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统一指导目录》,明确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六大类256 项。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完成21 项行政处罚(包括林业11 项)事项划转工作,对接未实行海洋综合执法的市县逐步推进海上执法事项委托。梳理完成自然资源领域监管事项清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照自然资源系统158 个行政许可类事项及156 项行政处罚(不含林业)类事项,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法律依据等要求,完成212 个监管事项梳理。
浙江模式:有合有分有放
2020年5月,浙江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国从省级层面率先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
机构设置。一是省级不设自然资源专业执法队伍。二是市和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原则上设在市级。整合后统一更名为“某某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可向市辖区派驻执法队伍,其日常管理由各区分局负责。三是县级统一更名为“某某县(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四是基层所统一更名为“某某(县)市自然资源所”,作为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管理。
职责分工。需要关注的主要是县乡职责分工,浙江提出,县级部门承担执法主体责任,重点履行执法巡查、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职责。乡镇(街道)承担配合责任,主要负责日常巡查、线索报告、苗头性违法行为处置和相关行政执行工作。
综合执法。一是已经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除少数更加适合自然资源部门专业执法的事项外,一般不再回归。二是林业部门单设或与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综合设置的市县,其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是未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自然资源部门的海上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委托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四是已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综合行政执法权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功能区),有关自然资源领域执法事项纳入其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其他各类园区(功能区)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
下放乡镇。浙江提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整合自然资源领域在乡镇(街道)站所的执法力量和资源,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职权。
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高水平推进我省自然资源领域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完善我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解决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整合职责组建队伍、统筹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厘清执法职责边界、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执法技术支撑, 确保在9 月底前完成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 构建契合浙江实际、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为全国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浙江样本”。
二、工作内容
(一)整合自然资源执法职责。整合土地、矿政、规划、海洋、林业和测绘等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0〕28)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原则上统一行使除纳入统一目录的10 项城乡规划、11项林业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外原已划转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原则上继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各地可结合实际评估确定划转事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未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海洋资源违法查处职责,除非法占用海域、围海填海等违法违规查处事项外,其他海上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森林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外,其他行政处罚事项由自然资源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单设、与水利等其它部门综合设置的)承担。
(二)完成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组建
1.组建市县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加快做好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三定”规定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划转等工作。按照“一支队伍、一个名称”的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整合现有国土监察、林业执法等执法机构和人员, 组建自然资源部门专业执法队伍,统一更名为“XX 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现有参公编制和参公人员整体划入,履行自然资源专业执法职责。设区市整合市、区两级执法力量,原则上在市级设一个执法层级,行政管理相对独立或是较偏远的区可设置派出机构,也可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
2.组建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按照“一乡一所”工作格局合理设置自然资源所,确保自然资源基层管理力量全覆盖。以原国土资源所为基础整合自然资源领域的基层站所, 组建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统一更名为“XX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乡镇或街道名)自然资源所”,作为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原国土资源所参公编制和参公人员整体划入,其他非参公事业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承担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的行政辅助工作。
3.理顺自然资源执法管理体制。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增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牌子, 实行“局队合一”管理体制,以自然资源部门的名义统一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在现有职数内,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可确定1 名副局长(副总督察)专门分管执法工作,其职务名称为副局长(队长),各设区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派出机构负责人可由所在区局分管领导兼任。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可确定局长或分管局长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队长。 按照规定程序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市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可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等。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管理,其工作人员纳入属地乡镇(街道)日常管理。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乡镇(街道)对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统筹执法力量。各市县要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建设,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的人员原则上“只增不减”,优先保证一线执法监管力量,逐步规范执法编制专编专用,可结合职责整合增加事业编制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林业领域有执法事项转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的市县,应结合实际统筹配备森林公安转隶后的林业执法力量。在浙东、浙北、浙西、浙南区域设立4 个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单位,作为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加强自然资源专业执法技术辅助力量。
(三)明确自然资源执法职责边界
1.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权限。按照执法重心下沉要求,依法梳理评估现有执法事项,理清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权限, 编制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指导目录 。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指导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编制,市、县(市)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评估,编制当地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目录,并报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备案。
2.明晰县乡两级行政执法责任。厘清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与乡镇(街道)有关执法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
3.厘清自然资源所工作职责。梳理自然资源所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职责,制定《浙江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指导目录》。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内自然资源所的主要工作职责,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4.厘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已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承接的具体执法事项清单和有关职责边界,强化监管责任。全面梳理海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省海洋委托事项统一指导目录,厘清源头管理、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界限,尚未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沿海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海上执法委托机制并明确职责边界。
5.强化执法协同。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已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之间的执法协同, 完善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林业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不定期会商和联合执法机制 ,完善自然资源部门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行刑衔接机制。
(四)推进自然资源所规范化建设
1.强化自然资源所制度建设。制定《浙江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基本制度指导清单》,建立基本工作制度体系。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自然资源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强化监督制约,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推进自然资源所管理“四统一”,即统一窗口服务、统一办事程序、统一财务管理、统一政务公开,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所的管理水平。
2.提升自然资源所服务水平。着力提高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落实分级培训责任,创新培训方式,扩大培训覆盖面。以“最多跑一次”为牵引,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政务公开,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
3.改善自然资源所工作条件。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对待”原则,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改善自然资源所基础设施, 实现“五个有”,即有统一标识标牌、有固定办公地点、有便民服务窗口、有文档管理场所、有行政执法工具,保障自然资源所履行工作职责。
4.深化清廉自然资源所建设。坚持党建引领,有条件的自然资源所要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保证组织活动正常开展。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持续抓好廉政教育、廉政提醒和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深入查找廉政风险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着力推进清廉自然资源所建设,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五)创新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方式
1.推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除专职从事人事、财务、文印等非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外,都应当按要求取得行政执法证。根据改革要求,依法依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推进持证上岗,认真做好执法证件换证、申领等工作,确保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持有执法证件率达到90%以上。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
3.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对接,根据辖区面积、人员数量、地形地貌条件、执法案件查处及执法检查工作量等地方实际情况, 配备专业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护具等保障执法工作的相关装备 。
4.做好科技应用。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国土调查云”“一张图”“互联网+”等信息化科技手段,发挥现代科技在执法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进行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实现“掌上执法”全覆盖。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 月10 日至7 月15 日)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起草实施方案、座谈部署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7 月16 日至9 月20 日)主要任务是指导调研、抓点推面,梳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赋权乡镇执法的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和职责边界,编制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目录、海洋委托事项指导目录,完成市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挂牌等。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和自然资源所挂牌在8 月底前完成。
2.《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指导目录》《浙江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指导目录》等 省级编制的目录和清单在9 月5 日前编制完成。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市(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目录》《市(县)划转、委托事项部门职责清单》和《县乡执法责任清单》《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指导目录》《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规范化清单》和《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基本制度指导清单》,原则上于9 月20 日前完成。
3.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于9 月20 日前全面完成职责整合、人员划转和队伍组建工作。
(三)督导检查阶段(9 月21 日至10 月15 日)主要任务是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查漏补缺。
(四)评估总结阶段(10 月16 日至10 月30 日)主要任务是完成专项工作总结评估,向省委省政府作一专题报告。
—END—
信息来源:整理自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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