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山东一名六旬老人李某遭遇陌生男子行为失控攀爬其驾驶的轿车,李某误以为遇到碰瓷或吸毒人员,出于摆脱的目的,遂加速行驶,超越了前方的货车。爬车的男子从车顶上摔下后,于当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0月,淮坊市奎文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遇到被害人时未采取停车措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李某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淮坊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但未当庭宣判,故最终结果如何尚不明确。但根据网络报道,李某坚持自己无罪,检方也没有变更指控内容。
其实不仅这位老人,我想大多数驾驶人在遭遇疑似劫车、拦路加害的人,可能都想赶紧摆脱,加油冲过去。但如果造成了拦路者伤亡的情况,又该如何认定呢?这也是庭审争议点,即男子的死亡是否与司机李某有关?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根据《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三条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与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第一必须满足“过失”的要求,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对于过失犯罪的规定,简单来讲“过失”包含两类情形,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第二需要在客观上已经发生了危害结果,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
如此来看,李某的行为似乎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客观上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主观上虽无故意杀人的故意,但是对于“加速行驶会致使被害人摔下受伤”的事实作为司机应当是可以预见到的,但由于事发突然,大意未预见到从而导致其死亡,且考虑到其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综合考量其至少存在过失,故而可能确实满足此罪的要求。比如在2018年发生过一起妻子因怀疑丈夫出轨拦车捉奸,结果丈夫未停车反而加速行驶,将女子撞死的案件,对于此案检方同样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起诉。
其次,我们再来看,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先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若要构成,需满足几个条件:有不法侵害发生;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尚不说目前还不清楚被害人究竟有没有“不法侵害”的意图,其中有一点需要仔细分析,即“不能超越一定限度”,若超过必要限度做出的防卫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 虽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比如本事件中,司机是驾车的状态,而爬车者是“赤手空拳”的状态,虽然其可能有不法侵害的意图,但从手段、强度,和双方力量的对比上,明显司机这一方面有优势。
虽然的确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但《意见》中也指出,通过综合考量后,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即使司机属于正当防卫,但可能也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况,需要负刑事责任。
当然,案件最终的结果仍然需要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才能确定。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件事也给广大司机提了个醒,在面对“碰瓷”等故意拦车、爬车的情形时,最合适的做法是立即停车,锁好车门先确保自身的安全,保留好证据,同时报警,交由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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