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我国之所以成文的形式规定犯罪和刑罚,除了给守法人具有提示作用外,重在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免受不当刑罚权的伤害。由于不作为犯罪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如果不限制不作为行为成立的条件,极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随意出入人罪,侵犯人权。
在我国刑法中,作为犯罪是常态,不作为犯罪是例外,刑法分则中大部分犯罪都是以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这些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处理比较容易,但不作为犯罪并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如果不从理论上加以规范和限度,很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当然,大部分以作为方式可以实施的犯罪,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的实施,但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有些犯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有些犯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如遗弃罪等。因此,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成立条件。
刘某与妇女孙某网上相约宾馆开房,事前刘某服用了药物,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刘某突然呼吸困难,脸色潮红,孙某一看情况不好,穿好衣服匆匆离开,走的时候顺便告诉前台,有人在某某房间心脏病发作。服务人员拦截孙某,让孙某付费并负责刘某的事,孙某转身欲跑时,两双发生摩擦,继而撕打,时间长达五六分钟被路人拉开,路人了解真相后,打了120。五分钟后120赶到,确认刘某已死亡。后经医生确认,即使提前半个小时抢救,刘某也不可能救活。
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因不作为导致的死亡案件,孙某及前台人员理应第一时间拨打120抢救病人,可是双方因房费问题发生争执,最后的结果的是刘某死亡了。那么能否将这一死亡结果归属于孙某及前台人员呢?这里涉嫌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刑法理论要求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与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具有等价性,具体是指:行为人要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具体本案,孙某及前台人员都有作为的义务,也有作为的可能性,如及时拨打120,但是孙某及前台人员却因房费纠纷没有拨打120。当路人拨打120后,五分钟后120赶到,确认刘某已死亡。后经医生确认,即使提前半个小时抢救,刘某也不可能救活。这说明,本案中,即使孙某及前台人员及时履行了作为义务,刘某的死亡仍不可避免,因此,本案中,孙某及前台人员因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而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
因此,本案中,刘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孙某及前台人员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孙某来说,刘与孙相约开房,且刘某事先服用药物,孙某无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侵权中,无过错即无侵权,因此,孙某也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酒店来说,本案中,看不出酒店存在什么过错,因此,酒店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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