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对普通强奸罪,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具有轮奸情节,法定刑立即飙升,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谓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笔者不同情刘黄两人,但是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值得刑法保护,不得受到不当处罚,是现代刑法应有之义。因此,精确认定犯罪至关重要,既要防止冤枉了好人,也要防止放纵了坏人,做到罪责刑相适用。身边的刑法故事,每天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杨某(女)为某酒吧主唱之一,人长得好,歌唱得也好,名副其实的台柱子。黄某痴迷于杨某的长相和歌声,每次杨某歌毕,刘某必打赏并邀请喝上两杯。8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如约般地又坐在了台下,趁杨某去卫生间之机,尾随杨某进入男女共用厕所 ,采取暴力手段将杨某强奸,刚完事,未等杨某站起来,恰巧被刘某朋友黄某撞见,再一次将杨某强奸,刘某在一旁一言不发。
本案案情看起来并不复杂,但其中涉及两个问题,可能认识会有不同,如,刘黄两人是否具有强奸罪中有轮奸情节?刘某对黄某对杨某的强奸行为是否有责任?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这权的犯罪,本案中,刘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侵犯了杨某性的自己决定权,涉嫌强奸罪。黄某趁杨某刚被强奸完,还没有站起来,没有恢复正常状态情况下,利用杨某不能反抗的状态,再一次对杨某实施奸淫,违背了杨某的意志,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杨某在较短时间内连续两次被刘某及朋友黄某强奸,表面看起来符合轮奸的特征,但不能认定为刘黄具有轮奸杨某的情节。因为强奸罪中的法定刑升情形—轮奸,行为人应为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基于一定的意思联络,先后分别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换言之,本案中,要认定刘黄两人具有轮奸情节,必须刘黄两人在强奸前有一定的意联结,本案中,黄某恰巧到实施的强奸行为,事前两人并没有强奸杨的共同意思联络,因此,刘黄两人分别单独成立强奸罪,不具备轮奸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前已述,刘某涉嫌对杨某的强奸罪,那么对于黄某强奸杨某的行为是否负刑法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正是刘某对杨某的强奸行为导致杨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处境,即杨某被强奸后的意识尚未恢复正常,人还没能站起来,所有这一切都是刘某强奸行为所致,刘某对杨某就产生安全监管义务,有防止杨某发生其他危险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对于朋友黄某强奸杨某的行为一言不发,不加以制止,致使杨某再一次被强奸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而刘某能作为,且刘某一旦作为,杨某就不会再次被强奸,涉嫌不作为的强奸罪。
综上,刘某与黄某分别单独涉嫌对杨某的强奸罪,不具有轮奸情节,刘某另涉嫌不作为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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