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罚款能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比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支付企业之间的罚款如违约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诉讼费等,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分支机构是否必须在总机构申报成功后才可以申报?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3、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怎么扣除?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开办(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情形下企业在税前扣除企业业务招待费时,不受到“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件的限制。
4、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价格怎么确定?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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