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关于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为强拆责任主体的认定。1.当事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仅反映出相关房屋被拆除后的情况,而无法证明案涉房屋被拆除时的现场情况,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对其房屋实施或委托实施了拆除行为。2.村委会作出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说明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及该村委会对其实施了案涉房屋帮拆行为的认可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并非由被诉行政机关拆除。3.因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其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他人合法享有的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依照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 裁判文书(2019)最高法行申12680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
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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