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舒兰市人民法院 赵晨宇、肖云鹤)2011年,欧某与钱某签订协议书,欧某将其所有的一处自建房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钱某,约定分期付款,钱某分多次向欧某支付了6万余元房款。2016年,欧某了解到,房屋无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手续,不能转让。他转让给钱某的自建房没有产权,他认为自己与钱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故要求钱某退还房屋。但钱某不同意欧某的说法,拒绝退还房屋。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20年12月末,欧某将钱某诉至舒兰市人民法院平安法庭,以涉诉房屋无产权,是违章建筑,不得合法转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经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修建的自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亦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故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相关款项及利息应予退还。判决后,被告觉得自己付款买房,结果协议无效,要将房屋退回,一时无法接受。法官做好判后解疑工作,详细解释了判决书中的法律条文与案情,成功使被告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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