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我国在线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在线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了美国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避风港”规则。《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视频网站提供商的五大免责事由。“(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笔者拟对这五项免责事由的适用做一分析。
(一)对信息存储公司的标示
“避风港”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寻求免责,必须对服务对象明确标示其是信息存储空间。绝大多数视频网站几乎都有相应的“版权声明”,在其中标示其仅是信息存储空间,不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编辑和修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避风港”规则的这一要件基本无异议。
(二)对上传内容或信息的变更
避风港”规则中免责条件之一是未对被服务者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做改变。要真正适用这一条款,要从“避风港”规则的立法目的出发。
首先,“避风港”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作为中间角色提供工具式服务,不能参与和作品有关的活动。
其次,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的作品等稍作改变,也要考虑其主观状态——是否具有侵权的故意,只有以侵权为目的对上传信息做改变才能认定为不能免责,因为一些程序性、非主动的信息修改是客观编程等因素所致,并不代表网络服务提供者突破了中立的地位。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避风港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对此要件的适用,立法和实践上均有分歧。我们要明确,对主观状态的认定要从对客观事实分析着手。履行一定注意义务是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前提,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能因无主观过错而获得免责。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线视频网站)经济利益的获得
视频网站要适用《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应该达到“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标准。要认定“避风港”规则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应考虑该规则的立法目的——保护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当认为视频网站从广告获得的经济利益为直接经济利益。视频网站广告投放极广,如果认为只要其向侵权作品投放了广告就应该负侵权责任,那么视频网站将几乎不能因未直接获利而免责,该条款将不具实践意义。
(五)“通知——删除”程序
设立“通知——删除”程序的立法目的在于,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审查内容是否侵权是不现实的;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主动审查义务,因此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产生侵权责任。在著作权人发现权利被侵犯时应主动、明确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存在,以便其采取措施抑制侵权的继续发生。由此可知,“通知——删除”程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但是并没有规定该程序是起诉的前提,因此很多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后并没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信息,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赔偿。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法院却支持了这种请求,笔者认为这与立法是不符的。此外,《条例》还对“通知——删除”程序中通知书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要求。但在实践中,“通知——删除”程序中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书也没有影响法院的侵权认定。
二、我国在线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如上文所述,视频网站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视频网站遭受的著作权侵权诉讼繁多;二是在“避风港”规则下的责任承担问题。针对此种形势,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解决措施。
(一)法律层面的解决措施
立法层面,明确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属性。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免责主体中,并不是所有主体都符合上述的“中立”要求。只有前两种类型体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动性和自动性。因此建议在立法中突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动性和自动性的属性,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通过预置的程序自动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写入条款。法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积极的技术措施以制止侵权的行为反而有可能“沦为”内容提供者而承担侵权的风险,这明显与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不相符合。
笔者认为因履行注意义务需要而采取注意措施,只是履行注意义务的手段之一,并不是义务,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避免主观过错。这点可以在注意义务的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不必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
司法层面,法院应当明晰“避风港”规则的性质。首先,“避风港”规则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是侵权责任的限制原则。在法院适用“避风港”规则之前,必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作出判断,只有在构成间接侵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寻求免责。判断视频网站是否“应知”、“有理由知道”不能仅凭侵权视频的存在与否来判断,而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如权利人的通知、视频网站对侵权视频的行为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应知”可以通过“通知——删除”规则来判断。“有理由知道”代表着“普通人”即“理性人”能够达到的标准,是客观可以存在的事实。“反复侵权”的行为也可作为判断主观状态的标准。
行政执法层面,首先,统一执法部门。建议我国统一行政管理机构,将互联网视听作品的统一管理权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职能范围中,将其他部门的职能统一配置于该行政机构,强化其主导作用。其次,增强执法手段。建议著作权侵权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手段多样性和技术性,关键是配备专业的执法人员和熟悉网络技术和著作权知识的人才以提高执法能力。此外,还应赋予执法部门具体的执法权能以提高执法的实效性。
赔偿制度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可以予以二至三倍的赔偿,这种重复违法行为的惩处是值得鼓励的。引入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对权利人事后补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除了重复违法的惩罚机制外,笔者建议在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引入严重违法的惩罚机制,维护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视频网站自身的解决措施
首先,注意义务的合理履行。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享有一定程度的免责权,前提是其并无主观过错。因此视频网站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要设立过滤措施的注意义务,针对热门视频的注意义务以及对节目榜单的注意义务。
其次,注重正版引进及内容创新。视频网站要实现真正转型,需要改变其盈利模式。网站收入一方面依靠商业广告,另一方面也要来自用户付费使用。虽然从目前来看视频网站的收入还以商业广告为主,但随着带宽的提高、更多高质量的新视频的引入,可以预测到会有更多的付费用户,这一商业模式潜力巨大。视频网站仍然应该继续保持购买正版视频。作品版权权利人已经认识到了网络媒体的价值,愿意将作品许可给视频网站,这有助于营造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视频网站还可以创建自有版权的原创内容,通过内容创新实现转型。正版视频许可费用高昂,寻求的版权合作也较为分散,因此自制视频也是另一个转型途径。将正版引进、版权合作与内容创新结合起来,才是目前视频网站的发展之道。视频网站遭受侵权诉讼,不论其是否受到法律免责的保护,都是由于其传播的作品有侵权的风险。追根溯源,保证视频的权利合法性,通过这一途径就可以彻底防范视频网站的侵权问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