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员工去完成一项任务的时候,你要把权力和责任一并交给他。——詹姆斯·史蒂克
下属履行其职责必须要有相应的权力,但同时,授予下属一定的权力时必须使其负担相应的责任,有责无权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反之,有权无责会导致不负责地滥用权力。责大于权,不利于激发下属的工作热情,即使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也需要层层请示,势必影响工作效率;权大于责,有可能会使下属不恰当地滥用权力,最终会增加领导干部管理和控制的难度。所以,管理者在授权时,一定要向被授权者明确交代所授权事项的责任范围、完成标准和权力范围,让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权力,有多大的权力,同时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总的来说,要实现权力与责任平衡对等,使授权和“授责”达到最佳效果,应灵活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1)明确。
授权时,必须向被授权者明确所授事项的责任、目标及权力范围,让他们知道自己对什么人和事有管辖权和利用权,对什么样的结果负责及责任大小,使之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否则,被授权者在工作中摸不着边际,无所适从,势必贻误工作。
(2)员工参与。
如果让员工参与授权的讨论过程,授权的效率会更高。首先,只有员工对自己的能力最了解,所以让他们自己选择工作任务可能会更有好处;其次,在员工的参与过程中,员工会更好地理解自己的任务、责任和权力;第三,员工参与的过程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对于自己主动选择的工作员工自然会尽全力将它做好。
(3)适度。
评价授权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授权的程度。授权过少往往造成管理者的工作太多,员工的积极性受到挫伤;过多又会造成工作杂乱无章,甚至失去控制。授权要做到下授的权力刚好够他完成任务,不可无原则地放权。
(4)责权相符。
权与责务必相统一,相对应。这不仅指有权力也有责任,而且指权力和责任应该对等。如果员工的职责大于他的权力,员工就要为自己一些力所不及的事情承担责任,自然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如果员工的职责小于他的权力,他就有条件用自己的权力去做职责以外的事情,从而引起管理上的混乱。
(5)要有分级控制。
为了防止员工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对不同能力的员工要有不同的授权控制。能力较强的员工控制得可以少一些,能力较弱的员工控制力度可以大一些。并非想如何控制就能如何控制,为了保证员工能够正常工作,在进行授权时,就要明确控制点和控制方式,管理者只能采用事先确定的控制方式对控制点进行核查。当然,如果管理者发现员工的工作有明显的偏差,可以随时进行纠正,但这种例外的控制不应过于频繁。
(6)不可越级授权。
越级授权是上层管理者把本来属于中间管理层的权力直接授予下级。这样做会造成中间管理层工作上的被动,扼杀他们的负责精神。所以,无论哪个层次的管理者,均不可将不属于自己权力范围内的事情授予下属,否则将导致机构混乱和争权夺利的严重后果。
(7)可控原则。
授权不等于放任不管,授权以后的管理者仍必须保留适当地对下属的检查、监督、指导与控制的权力,以保证他们正确地行使职权,确保预期成果的圆满实现。权力既可授出去,也可以收回来。所有的授权都可以由授权者收回,职权的原始所有者不会因为把职权授予出去而因此永久地丧失了自己的权力。
管理实践:
管理者在授权时一定要注意权力与责任必须平衡对等,把权力和责任“捆绑”下放,做到权责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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