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丹阳市教育局官网发布了
丹阳市2021年春季学期
中小学、幼儿园等收费项目标准公示表
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收费和公示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做好新学期开学收费工作,杜绝教育乱收费,促进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在学校醒目处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严格按收费项目和要求收费。公示后,请拍照留存备查。
公示内容应该包括收费批复上的收费和其他代收代支项目。现将有关收费公示格式下发,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市场管理局、经发局、市纪委监委派驻组、教育局等部门将在开学初对学校收费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丹阳市教育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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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2021年春学期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
注:
1. 上述内容由幼儿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填写并公示。
2. 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4. 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5. 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按100元/生·月收取。
6. 幼儿园代收费是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原则,收费标准按实际购进价确定,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7.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8. 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予以保教费全免,经费由所在辖市区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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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2021年春学期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公示
元/生.学期
注:
1.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社会实践活动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
2.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价格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教规〔2012〕9号)规定:学校根据本校学生和课程教学的实际,在各市推荐教辅材料目录中,严格按照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非毕业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初中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向学生推荐,并可为学生统一代购。
3.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09〕272号、苏教财〔2009〕105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4.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伙食费和课后延时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5. 其它减免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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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2021年春学期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公示
注:
1. 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2. 代办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期或学年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用结算清单。
3.学校除收取学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不得擅自立项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价格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教规〔2012〕9号)规定:学校根据本校学生和课程教学的实际,在各市推荐教辅材料目录中,严格按照高中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高中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向学生推荐,并可为学生统一代购。
5. 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政办发〔2005〕9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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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2021年春学期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公示
注:
1. 根据《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2. 代办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不得在代办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 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政办发〔2005〕96号文件执行。
来源:丹阳教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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