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诸暨市雄登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慈化):
陈威、卜国恒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诸暨劳人仲案(2020)905号、浙诸暨劳人仲案(2021)12号],本委已依法受理并予裁决,分别裁决如下:
由你单位支付申请人陈威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2日工资7495.88元,款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由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卜国恒工资19504.6元、经济补偿8000元,款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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