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篇报道,张女士回家过年期间被户主通知她租的房子被户主征用做灵堂了,虽然张女士不同意,但是,反对无效。
这算什么事?自己租的房子,已经获得使用权,但是户主竟然想用就拿走了!当然事后双方协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但是这也让我想到了一个词:租售同权,租售同权政策提出来很多年了,到底同权了吗?
在说租售同权有必要提出两个文件,一个是之前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另一个是《“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中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该文件是国家住建部、公安部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租赁文件,并没有明确指出租售同权的“权”包含哪些权利,只是笼统地说相关公共服务。《“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八个领域的81个项目”,
我在网上查阅资料,广州的政策文件中对享受租售同权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可见,租售同权首先要解决是适龄青少年的教育问题。而在其他公共权利中,明文规定并不多见。
对于“租售同权”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亟待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单在本文中,户主强行拿回房子使用,在法律上是民事纠纷,警察是不会立案的;民事纠纷解决的办法有四个途径: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解决-由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3、仲裁解决-通俗讲就是大家给评评理-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通俗讲就是大家给评评理;4、诉讼解决-在以上三个方式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法院起诉另一方,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终结诉讼。
但如果是强闯民宅则属于违法,《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使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搜查令,为办案强闯民宅也属于滥用职权,构成此罪并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三)的规定给予处罚。
所以,产权法是明确受到保护的,这也是为什么当下,即使暂时生活拮据一点大家也愿意贷款买房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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