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在协议离婚中,夫妻之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或者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并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齐精智律师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法院有可能认定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知情的,应当认定借款人单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双方还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或者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并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但若第三方并不知晓上述协议,主要是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夫妻间的约定,则该协议仅对夫妻二人有效。也就是说,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对方债务的一方,仍然要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承担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二、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也无法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此次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所负的债务,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可以推定夫妻一方知晓对方借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证明另一方知晓该债务且存在共同还款行为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本案讼争借款是否为林大强与徐丽夫妻共同债务,从一审证据及二审陈亮提供的补充证据,可以看出徐丽曾亲自替林大强向陈亮还款,结合徐丽庭审时自认其与陈亮存在很多经济往来,说明徐丽对林大强向陈亮借款知情,并通过行为追认林大强所负的债务。徐丽对林大强借款事实知晓,并通过其掌握的银行账户参与借款还款,且未提出异议,推定其存在共同举债合意,可以认定本案三笔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来源:(2019)闽01民终7864号。
2、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知情的,应当认定借款人单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法官赵建民:由于魏伟与容晨的妻子蒋睿蕊同属一个单位,当时魏伟也是蒋睿蕊的科长,容晨借钱给肖丹丹也是通过其妻子蒋睿蕊给付,且本案所涉借款亦是 通过容晨妻子蒋睿蕊从他自己卡上打给肖丹丹,肖丹丹向容晨妻子蒋睿蕊出具了借条。魏伟对借款事实应当是知晓的,且该款项也是在肖丹丹和魏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肖丹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魏伟对肖丹丹所借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齐精智律师不同意上述判决内容,单纯的沉默在一般情形下并不构成承诺,只有当法律赋予合同相对方以作为义务时,当事人沉默方可视为同意。夫妻一方知情但从未表示追认的,不能视为夫妻一方对一方对外借款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综上,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法院有可能认定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知情的,应当认定借款人单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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