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认为物管公司不作为,环境卫生差、保洁员不到位,小区门口保安管理不严,外来车辆随意出入小区等,业主一肚子苦水吐槽物管公司。其中9户业主决定,拒交物管费抵制物管公司。物管公司将不交物管费的9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补交物管费,并承担违约金。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拖欠物管费的9户业主支付物管费。
业主列出物业公司“七宗罪”
昆明西山区某小区业主提到物管公司,总不断吐槽如何的差。业主们列出了物业公司的“七宗罪”:环境卫生差,保洁工作不到位;安保质量差,外来车辆可以随意出入小区,小区出入口未能按约定进行24小时值守;外来人员进出随意,无访客登记和大件物品搬运登记;物业不作为,业主接房入住后墙面开裂,向物业反映无任何回复;财务管理混乱,利用共有部位进行经营,但对收入未进行公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及收支情况也从未进行公示;物业协议是被迫签订;不对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助。
其中9户愤怒的业主想出一招:拒交物管费来抵抗物管公司的不作为。
物管公司多次向这9户业主催交物管费,均吃“闭门羹”。无奈之下,物管公司将9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多年的物管费。
物管公司认为:有些业主拖欠物管费长达3年之久,作为小区的业主,一直在接受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当向物管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户业主反驳:物业协议是被迫签订的,交房时开发商要求必须签订物业合同才能交房,不签不能拿钥匙,且物业公司的服务严重不达标,业主多次提出整改意见,物业公司也置之不理,请求法院驳回物管公司的全部诉求。
西山法院做出一审判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业主提出接房入住后墙面开裂的问题,责任主体为开发商,而并非物业服务公司。关于业主提出物业服务公司未对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助,用公共部位进行经营,但收入未进行公示以及未公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及收支情况的等问题,并未在《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中列明,不属于不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关于业主方提出的环境卫生差、外来车辆随意出入小区、小区出入口未能按约定进行24小时值守,以及无访客登记和大件物品搬运登记的问题,虽然属于《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中列明的服务内容,但根据业主方提交的证据,仅可证实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部分瑕疵,但以上瑕疵问题并不能否定物业服务公司为整个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事实,所以也不能成为不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但鉴于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和需要改进之处,法院对于物业服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于是,西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业主支付物业公司相应的物业管理费;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法官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纠纷,业主享受着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作为报酬。而业主方如果对现有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满意,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予以解除,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责编 王利绚
校对 猫恩泊
编审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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