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3岁少女被已婚男上司下药带开房身亡的新闻登上了热点,据说是广东佛山一家地产公司23岁的女员工陈某梅在酒店内被发现死亡。她的家人说,当晚她被带到开房前陪主管吃喝,凌晨发现她死在房间里。遇难者的村官告诉记者,死者的母亲是一名聋哑人,家庭困难,希望警方能尽快破案。当地警方回应称,已经立案,并对那名男主管采取了刑事措施。
当我看到这则新闻时,觉得这个社会这种渣男太多,吃着口里的望着碗里的,最终玩出事了,这件事只能说是令人悲叹,说这个刚出社会的少女,我只能说是可惜,并非可怜,为什么这样说呢,明知对方是已婚人士,还随随便便跟他出去吃喝玩乐,难道一点保护意识都没有的吗?难道以为人家真的见你是员工新人,带你出去见识一下夜生活这么简单吗?这思想也太单纯了,只怪这个社会本来男多女少,无奈这个禽兽男人还辣手催花,实在可恨。
后来根据家属提供的警方尸检证明,陈某梅符合七氟烷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致死的条件。警方以过失致死的案件侦查,家属提供警方的一段录音,说男女双方在当晚发生了性关系。
等等,警方说这是过失致死的案件?我上网查了一下,发觉这件事并不简单,首先,已婚男上司,晚上出去吃喝玩乐,七氟烷中毒?这分明就是一起已婚男设套下药迷奸刚出社会女生的案件,怎么成了过失致死案件了?当我上网搜索“七氟烷”时,弹出的网页大部分显示“麻药”“迷药”,这分明就是这个禽兽男下药下重了而致人死亡,如果说他是过失致人死亡,难道他不知道他下的药是迷药来的?还是他不小心把药弄到少女呼吸道了?
从这件事来看,这个禽兽男上司在明知七氟烷分对人体造成昏迷甚至致死的情况下,仍用这么卑劣的手段来对女员进行性侵,就算不能说是故意杀人,那也算故意伤害吧?如果这样都不算故意伤害的话,那以后会不会有人拿刀捅人之后,说不知道拿 刀捅人后会造成死亡了呢?那到时是不是也按过失致死案来处理呢?我觉得不但可以按故意伤害致死案来处理,还可以按故意投毒致死案来处理,明知通过药物对他人性侵是犯罪行为,明知七氟烷气体的毒性是对人体会造成伤害的,还故意为之,难道不是故意投毒吗?难道这个男上司想用七氟烷来帮女员工洗肺治疗吗?
总之如要此案真的以过失致死来处理,很多人都不能理解,希望以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能给女员工家属和网友一个合理交待,别到时又是死缓,那我相信这肯定不能以服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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