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下午,
张某香路经广州市白云区
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
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
倒地受伤,
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2月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香诉蔡某彰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
据悉,被大狗砸中右肩后倒地的瞬间,被记录在监控视频里,这段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加上“高空坠狗砸人”曾经入选2018年全国司法考试的客观题,所以现实中的这场官司非常引人关注。
当时,这则“高空坠狗”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
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之后张某香把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并明确了索赔诉求: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总共约300多万元,其中后期护理费就占了200多万元。
慢放画面可见坠落的是一只狗
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楼补偿”案件,该案伤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动物,所以显得更加复杂。自从2018年中旬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以来,这场官司已经持续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
两年后,记者再次来到事发地。
法院:出租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月5日,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香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判决现场。
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无法接受判决结果
记者辗转联系上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电子厂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目前并不在广州,也对法院的判决并不知情。
“为什么要我赔偿呢,这只狗跟我有什么关系呢?”这位负责人表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认为天台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上去。并且涉事狗也不是自己的,他无法接受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是个星期天,我们都没有上班。如果狗是我的或者是我把狗扔下去的,这都好说。但是现在我真的想不通这和我们有什么关系。”他表示。
两年后,记者再次来到事发天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整理自:信息时报、广州日报、广东公共DV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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