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车牌号为鲁******的尼桑轿车,将被害人祖某某拉至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自行车公园后,张某某在其车内采取掐脖子、威慑恐吓的方式,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强行将祖某某的衣服脱下后与祖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在掐祖某某脖子过程中造成其脖子受伤。经鉴定,祖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查笔录;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END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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