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开封市的陈女士十分纳闷,自己为了参与开发商的抽奖活动购置了房产,但目前已经入住一年多时间,开发商还是迟迟不举行活动。
据了解,陈女士买房的小区在宣传时承诺,每满五位成交客户,就做活动抽取一名客户赠送价值十万元的汽车一台,但凑齐人数后,开发商却迟迟不举行活动。
开放商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活动已经取消,并且和部分购房者达成了谅解协议,表示不会进行活动。最终双方决定走法律程序,
目前,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表示会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疫情这样的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有理由对曾经承诺的活动进行延期举办,但最终还是应该向购房者兑现之前的承诺,否则就存在欺骗消费者甚至欺诈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在许多活动宣传单和宣传网页上看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或是“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之类的话,意思就是关于活动的所有项目和最终兑现方式等,都由商家制定并解释,一旦双方出现分歧,以商家的说法为准。
但实际上,这种常见的商家说辞是不公平的。此前,贵州遵义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辆轿车,购买时,销售方承诺终身免费保养,免去机油更换等费用。但消费者做第二次保养时才被告知,只能每半年免费保养一次,其余需自己付钱。这名消费者询问销售方之后,他表示“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最终,该消费者选择了维权,4S店退回了此次保养费用,并承诺免费保养。
商家在开展活动前后“变脸”的情况时常发生,许多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举办各种看起来十分诱人的活动,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但当消费者要求兑现时,这些商家又百般推辞,抛出一句“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就想将此事搪塞过去,严重伤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对活动格式条款的解释权并不属于商家所有,而应该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当出现两种及以上解释的情况时,应该做出对提供格式条款方不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解释条款不利于消费者时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都对这些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将这些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明确表示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剥夺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力、请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的权力等。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是有许多商家明目张胆将格式条款的解释权“据为己有”,暗中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针对此类行为的管理与监督也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
首先,许多商家在做出约定时会使用文字技巧,有意识规避相关法律。试图利用大多数消费者对法律的不了解、怕麻烦等心理误导消费者,减轻自身责任。通常,市场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此类行为进行主动调查和了解,往往是等到消费者权益受损之后,才责令商家整改。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该提前对此类消费侵权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通过商家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等多种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力、为自己利益谋私的行为加以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商家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
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关法律,使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条款在日常消费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消费者也应该主动学习相关法律常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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