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女性自由的崛起,性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为追求所谓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随性。各地媒体也不断的爆出含辛茹苦养大的娃不是亲生,婚姻期间不断出轨第三方、第四方甚至更多。为防止人财两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或进行公证,为此,夫妻的忠诚协议也横空出世。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出轨第三方,出轨后要承担巨额的赔偿金、直至净身出户或丧失子女的抚养权等。这种协议限制一方人身自由究竟是否有效,应该如何签订。
从法律层面上讲,忠诚协议是一种合同,它应当遵循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
1.忠诚协议只要不存在乘人之危、胁迫、欺诈的以及协议无效的情形,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忠诚协议有效,男女双方应当根据忠诚协议内容履行。
2.忠诚协议不得限制、剥夺人身自由。首先,性自由可以进行限制,虽然说性自由也是一种人身自由,但由于其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故丧失性自由。其次,不得约定一方违约,必须离婚,人身属于人身自由权,协议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剥夺。第三,协议约定违约方无抚养权、不得探视权子女等均属无效。
3.忠诚协议约定财产分配方案和赔偿金等。该类约定原则上均受法律保护,但若约定净身出户或者与实际收入悬殊较大,则由于显失公平,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过错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整。比如一方年均收入才10万元,而约定赔偿金1000万元,由于履行不能等情况而失去签订的意义。
综上,忠诚协议毕竟是一份合同,它不能脱离合同的本质,更不能违反效力性规定,也不得约定该财产分配方案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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