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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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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9版)

注:吴垠曾担任发行人北区销售总监,于2020年7月辞职,目前在发行人处无任职。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2,736.8422万股,本次公开发行4,246万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6,982.8422万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六、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发行人及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保荐机构跟投的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的关系: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数:210.7481万股。

4、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96%。

5、限售安排:限售期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246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8.9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32.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5.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2.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0.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12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2元。(以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97元/股。(以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0,589.0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6.61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2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208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1年2月2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4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5,890,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0,024,659.3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5,866,140.6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460,000.00元(肆仟贰佰肆拾陆万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683,406,140.61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费用总额8,002.47万元,与前述80,024,659.39元的差异系单位变化后四舍五入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72,586.6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8,815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246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10.748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4.96%。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421.6019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421.3875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144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13.6500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6,112,583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3,917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6,061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0]5839号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中汇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0]647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或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将另行披露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

二、2020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2020年全年公司预计营业收入约为86,244.43万元至92,330.02万元,同比增长4.55%至11.93%;预计全年净利润约为7,701.35万元至8,702.71万元,同比增长53.11%至73.0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7,381.21万元至8,328.30万元,同比下降1.61%至增长11.01%。

上述2020年度财务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财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吴俊、张子慧

联系人:吴俊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吴俊、张子慧

吴俊先生:同济大学文学学士,2007年起任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进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至今,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保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金力永磁、鹏辉能源、立昂技术、上海雅仕、嘉泽新能、金博股份、肇民科技等IPO项目,金风科技(A+H)配股项目,鹏辉能源可转债项目,立昂技术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张子慧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双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2007年进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至今,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徐家汇、三江购物、五洋停车、东方材料、中红医疗、华立科技等IPO项目,厦门国贸配股项目,全筑股份可转债项目,平高电气、大江股份、界龙实业等非公开项目,华建集团、世茂股份、仰帆控股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松安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收盘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6)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本企业在依法减持时,应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8)本企业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

(9)如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

(10)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周德胜、邓闰陆、赫崇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收盘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依法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7)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8)本人在依法减持时,应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9)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0)如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

(11)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张春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收盘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依法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6)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本人在依法减持时,应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8)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

(9)如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

(10)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实际控制人周德胜之配偶刘文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配偶周德胜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直接及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在其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收盘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及其亲属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依法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7)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8)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

(9)如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

(10)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实际控制人张春丽之子李清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收盘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及其亲属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依法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6)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

(8)如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

(9)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股东卓尚湾、卓尚海、卓尚江、卓尚石、富山湾、富宁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股份限售、锁定及持股变动的其他规定。

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限售、锁定和持股变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股东君睿祺、海通开元、LAV Fortune和礼安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限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锁定期内,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5)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6)本企业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

(7)如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及承担法律责任。

(8)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股东尚融宝盈、赛伯乐、高林厚健、前海方维、新建元二期生物、世纪阳光、欧航投资、礼安投资、高林开泰、盈都汇、枫宏投资、贾佳、新建元二期创业、龙磐健康、人合安瑞、盈信国富、龙磐投资、朴宏投资、景诚投资、成瑞科技、韩凤(张家港)投资、长宏投资、可行星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股份限售、锁定及持股变动的其他规定。

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限售、锁定和持股变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下同)遵守上述三项承诺。

(5)如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君睿祺、海通开元承诺

“(1)本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三项承诺。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3、LAV Fortune和礼安投资承诺

“(1)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LAV Fortune和礼安投资将促使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三项承诺。如LAV Fortune、礼安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LAV Fortune和礼安投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LAV Fortune和礼安投资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4、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三项承诺。

(5)如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独立董事承诺

“(1)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遵守《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适用)以及公司其他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松安投资、实际控制人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董事史继峰、王俊峰、王鹏、杜臣、张丽萍、马宁宁,高级管理人员许晓、沃成举、王欢、冯志刚承诺:

“1、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终止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如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最终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结果暨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②回购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如上述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孰低者执行;

C、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①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中的相关情形尚未消除;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30+N个交易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具体内容。

②增持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中的相关情形尚未消除;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20+N个交易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具体内容。

②增持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相关的新政策,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上述承诺内容与该等新政策不符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承诺将严格按照前述制度的规定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维护股东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企业将根据前述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2)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维护股东利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确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前,公司自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届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且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

八、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或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其公开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在未完全消除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将依法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2)如果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或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④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

⑤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期间,不得从公司直接或间接领取股东分红(如有),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依法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2)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完全或有效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④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

⑤本人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不得直接或间接领取公司分配的股东分红(如有),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不利影响完全消失之日。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九、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信达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信达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承诺

“本所确认,对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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