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法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提取折旧较多,后期提取较少,使固定资产价值在使用年限内尽早得到补偿。这种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国家先让利给企业,加速回收投资,增强还贷能力。因此,只对某些确有特殊原因的企业才准许采用加速折旧法。
01
特点
加速折旧法的特征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每期计提的折旧数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加速折旧法克服了直线法的不足,支持这种方法的理由在于:
(1)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生产产品的数量都是逐年递减的,而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却是逐年递增的,如果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多提折旧,一方面可以使固定资产的服务效能与费用相配比,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各期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成本得以均衡。
(2)这种方法更能体现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无形损耗对折旧的影响,采用该法将固定资产价值的大部分在其使用的早期收回,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因其技术被淘汰而提前报废时所发生的损失,同时也可承担未来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通货膨胀的影响等。
(3)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加速折旧法可以递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间,这符合谨慎性原则。
02
分配方法
1.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以呈递减状态的年数分数对成本进行分配的方法。
2.定率递减法
定率递减法:以固定比率和递减的折旧基础对成本进行分配的方法。
折旧费用的大小取决于所估计的残值,如果残值估计为零,则折旧率为100%,固定资产成本一次计入当期费用。为限制过高的折旧率,美国税法规定,定率递减法的最高限为直接法的两倍,故称双倍余额递减法(double declining balance method)。
在定率递减法下,折旧是按照固定资产账面成本来计算,而不是折旧基础(原始成本-残值),残值不是在计提折旧时事先扣除,而是在最后一年确定的,表现为最后一年的折余价值。由于定率递减法的计算误差,特别是双倍余额递减法中折旧率的人为因素,最后一年的折余价值很可能高于或低于估计的残值,这样,残值可以通过“折旧费用=折余价值-估计残值”来确定。如果误差太大,很可能使最后一年的折旧费用过高或过低而与以前的折旧费用产生重大差异,与整个减趋势不相称,不符合固定资产折旧“系统而合理”的基本要求,若出现这种情况,通常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的最后二年采用直接法。
3.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
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直线法下,每年的折旧费用为一个固定不变的金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每年以定额减少,在加速折旧法下,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均呈递减状态,不同折旧方法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折旧费。
可见,如果折旧方法不当,将会对每年的收益产生相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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