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丨张承烨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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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一个朋友在老家路遇一儿童落水,奋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儿童的过程中造成其局部挫伤。想问,我那个朋友要为此赔偿吗?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的朋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您好。我从国外留学回来,目前在创业,想注册一个商标,但被说这个商标与国外一家企业的驰名商标容易构成混淆且可能损害商标权人利益而不予注册。想问,怎么样才算容易导致混淆和可能损害商标权人利益?
解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的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您好。想问,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规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果公司不肯启动追责索赔程序的,公司股东是否可以起诉追责?是否必须要通过监事会?
解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25条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原则上股东应履行前置程序,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亦可直接起诉诉讼。
您好。我母亲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扇窗户砸伤。想问,物业是否有责任?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则应承担责任。
您好。想问,如果我将自己养的宠物狗遗弃,这条狗流浪期间咬伤他人,我是否承担责任?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您遗弃的狗造成他人损害的,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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