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我是昆虫研究爱好者,在国外网站上购买了一套图文参考书,共10册,总价格约在人民币9500元。卖家直接从英国邮寄给我,前天中国邮政的工作人员联系我:海关说邮包超过了1000元限值,如果不能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就只能够退运。请问必须这样吗?有没有其他办法,我这是个人自用的,不是商业用途。
吴国雄律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第七条规定: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可见两个规定是不一样的。本律师认为所述书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即免税验放。理由有二:
一、相较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是针对专门商品的规定,特别规定要优先于一般规定;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只是规范性文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是部门规章,规章的效力要高于规范性文件。
对于上述两个文件的冲突,过往已有成功说服现场海关的案例,如有必要可以委托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律师复函
复函律师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现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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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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