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件信息公开显示,恒丰银行原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拟)郭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安排他人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将本人或他人与恒丰银行无关的费用共计46.045万元在恒丰银行予以报销。
公诉书显示,郭某,男,1973年生,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为滨州市滨城区。2017年11月,郭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8年5月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郭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被批准逮捕,2019年6月取保候审。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郭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他人将个人消费及黄河三角洲教育产业园项目签约有关费用共计8.8万元,在恒丰银行报销。2017年7月,郭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他人将个人消费及滨州高新区某产业园项目签约有关费用共计10.54451万元,在恒丰银行报销。2017年3月至9月,郭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他人将其个人费用及其侄女郭某留学相关费用共计26.7万元,在恒丰银行报销。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郭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公诉,请审判机关依法判处。
据恒丰银行官网介绍,该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其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恒丰银行。恒丰银行总部设在济南,在全国设有340家分支机构,截至2019年末该行总资产为1.03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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