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娟和小华是一对情侣,事发当天,晓娟和男友一起刚给朋友过生日,但是当时玩的太晚了,于是就和男友来到了一家小旅社住下了。
到了当天半夜,晓娟起来上洗手间,由于那里没有单独的卫生间,都是公共区域,在楼道的末端,于是晓娟上完厕所之后,便迷迷糊糊的回房间,想着这个点,大家都关门睡觉了,只有自己的房间门是被自己虚掩着的。
但是迷糊的晓娟没看到隔壁房间的门也是虚掩着的。
该房间内是一名青年男子,在迷糊中,晓娟错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的男友,和对方发生了关系。随后,男子便穿衣服起身准备离开,晓娟感到很疑惑,问对方去哪,对方称去厕所,直到当男子站起来正要出门时,晓娟才认出对方并不是自己的男友,可是,还没等她回过神来,男子已一溜烟跑了。
深感委屈的晓娟回到自己的房间,看到男友后,哭泣不已,在男友的追问下,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随即,晓娟向派出所报案,可是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却觉得难以认定。理由是他们觉得事情发生时,晓娟是自愿的,所以很难断定。
可是该男子到底算不算犯罪呢?
首先要知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
1、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犯罪对象是已满14 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3、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而所谓的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足以使妇女处于无法反抗或利用妇女不知反抗的状态的一切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是最本质的特征。
那么在上述这起案件中,应该怎么去分析呢?
从现有的透露出的信息来看,首先该男子是成年人且精神正常,满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条件,符合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其次该青年男子与晓娟没有任何关系,并且与其发生关系,侵犯了晓娟的性权利。符合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
且该青年男子明知道晓娟不是自己的伴侣,还与之发生关系,具有主观故意性的目的。其完事后便穿衣服起身准备离开和还没等晓娟回过神来就一溜烟跑了的行为,更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目的。
虽然晓娟自愿发生关系,是因为晓娟误以为该青年男子是自己的男友,所以没有反抗。
即,是在晓娟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状态下,该青年男子乘机实行的强奸行为。这种行为应视为强奸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其他手段。
所以从上述的信息看来,该青年男子的行为应该是构成强奸罪的。
但是这仅仅只是从上述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而警方为什么感到为难呢?
可能就是因为该案件中,人证和物证基本没有,如果只是凭借女方的说辞,是很难认定为犯罪的。
但是进错房间认错人后发生关系就一定不算犯罪吗?
接下来讲一个现在已经判决的案件。
2019年7月27日,真某与三名朋友前往酒吧喝酒至凌晨五点钟左右后,到某酒店住宿。
真某在回房间的过程中,发现有两个房间的门是开着就进入了307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内床上躺着一名女性,她就是本案的受害者,小达。
真某进入房间之后产生了邪念,而小达当时却以为是自己的男友且房间没开灯,于是和真某发生关系,事后小达才发现该人并不是自己的男友,遂报警。
随后公安机关将其抓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真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都有哪些证据呢?
1、证人的证言(包括真某的朋友),证明了被告人真某入住酒店的事实以及真某犯罪的事实。
2、被害人男朋友旦某的证言,证明了在案发当晚入住酒店以及案发与报警的事实。
3、被害人小达的陈述,证明入住酒店同时也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案发全过程。
4、真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案发全过程。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照片、笔录与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以及本案的犯罪主体是被告人真某。
6、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证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双方发生了关系的证据无异议。
不过被告人在庭审中仍然坚持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质证称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
但是被告人的无罪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相关的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书所证明的事实也与言词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故指控被告人有强奸行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的无罪供述不予以采信。
且被告人否认公诉人指控的罪名的辩护意见明显是其趋利避害心理的反映,故不予采信。
最终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不知道你们对这两个案子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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