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
是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促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让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创新创业活力更多释放。
近日,合肥市出台“三项制度”,从举报处理程序、会审方式、抽查评估方法等方面加以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落实。
会审
是对政策措施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会同政策制定机关,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的活动,可有效避免事后纠错。
会审程序依申请启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直接提出,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意见,提请召开临时会议讨论,或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审查方式,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
现将
《合肥市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暂行办法》
全文公布如下
合肥市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措施会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进公平竞争审查方式,提升审查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策措施会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措施会审是指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同级政策制定机关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会同政策制定机关,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审查,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审查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制定机关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申请。
会审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会审函;
(二)政策措施文稿;
(三)政策措施依据及相关材料;
(四)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提请机关反馈有关会审事宜的意见。决定会审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会审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审查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审查建议;
(三)提请联席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后,提出审查建议;
(四)采用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审查方式,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反馈会审意见。会审意见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不代替最终的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意见。
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根据会审意见作出的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政策措施会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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