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记者 周广现 文 图
核心提示:
郑州市民马先生的母亲已80多岁,因房产证遗失,马先生的母亲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证,因该房屋是马先生父母共同用工龄取得的房改房,其父亲1993年去世,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要求马先生的母亲和父亲的财产继承人共同来申请补证,马先生的母亲一再申明,这只是补证,不涉及房子的产权分割,但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是不补。
无奈之下,马先生的母亲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法庭。2019年7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给马先生的母亲补证的行为违法。
根据规定,因严重不作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其责任人应该被追责。但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马先生和母亲多次询问该中心有关领导如何对该案的经办人进行追责,没人理。
针对此事,大河报记者专门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询问该局如何对该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追责,但十多天过去了,该局没有给予任何回复。
“不给市民补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经办人员不该被追责?”
“现在想起来我还很生气,2019年7月底,当我和我母亲一起拿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去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证时,该中心的工作人员还不愿补,后来,有关领导出面才补了证。”郑州市民马先生说,2018年11月,他87岁的母亲把房产证弄丢了,原房产证于1999年8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他母亲,他就和母亲一起去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再补办一个新证,谁知在查看她母亲递交的申请后,工作人员说她的房子是房改房,该房是他父母用工龄共同购买的,他父亲1993年已经去世,现在他母亲要补证,必须由他母亲和他父亲的财产继承人共同来申请补证才行,否则,不补。
他和母亲一再对该中心的工作人员说,这是补证,不是变更登记,但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是不听他们的解释,坚持不补证。大冷的天,他们往该中心跑了好几趟,最终也没办成事。
马先生说,无奈之下,他母亲将该中心的上级机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局依法给其母亲补证,该案一审时,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不给马先生的母亲补证不违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补证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他母亲的诉讼请求。
他母亲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此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时,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该案件特殊登记情形下,涉案房屋的登记应由马先生的母亲和其父亲的财产继承人共同到场申请,在马先生父亲的财产继承人没有共同到场的情况下,不给马先生母亲补证,该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的母亲因原房产证丢失要求补证,并非该房屋的初始登记,该房产的权属状态在1999年发证时已经明确,房产的权属状态不因为补办登记发生变化,因此,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马先生的母亲和他父亲的财产继承人应共同到场申请登记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马先生的母亲的房屋补证申请。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2016年9月28日开始实施的《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发生法律依据适用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对有关人员必须进行责任追究。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拒不给一个87岁的老太太补证,属于严重不作为,难道经办人员不该被追责?当时,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补证现场,我们就询问该中心有关领导如何追究该案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并向我们赔礼道歉,但没有人理会我们。”马先生说,如今法院判决书已经下达一年多了,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没人告诉过他们该败诉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是否被追责了。
马先生说,他母亲前几天还让他再问问,拒不给她补证的人受到处理没有?他也多次询问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但没有任何结果。
大河报记者注意到,按照《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追责应该在拿到法院判决书后60日内作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2019年7月15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如今判决书已经下达18个月,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对拒不给马先生母亲补证的工作人员予以追责了呢?
1月6日上午,大河报记者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该局的规定,对外接受采访需要先联系该局组织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在该处,工作人员岳女士让记者把采访内容写下来,然后由该局联系有关人员接受采访,记者除了询问对马先生母亲败诉一案有关人员的问责结果外,还请求该局公开近4年来对所有行政败诉案件责任人的问责结果。
1月6日下午,记者把马先生的母亲补证被拒一案的判决书所有内容传给了岳女士,她答应落实情况,但1月7日、8日、9日、10日,记者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信息。1月11日上午,记者再次向岳女士询问何时回复采访内容,她称落实后给记者回复。但十多天过去了,记者还没收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任何回复。
有法律界人士获悉此事后认为,《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务员法》第14条更是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而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此藐视《宪法》和法律规定,如此藐视人民群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性质非常恶劣,建议有关部门对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赤裸裸违法行为予以严查,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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